从默多克离婚看家族财富管理

 6月14日,新闻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默多克的发言人确认,默多克已经正式提交了与妻子邓文迪的离婚申请。申请文件已经提交至纽约州高等法院,离婚理由被形容为“关系已经无可挽救的破裂”。默多克和邓文迪于1999年结婚,邓文迪是默多克的第三任妻子。有消息指出邓文迪可能分得10亿美元的财产。

    作为世界顶级富豪,默多克的离婚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其离婚方法、过程和结果与我国做法有何不同呢?

    1、婚前约定少纠纷早作安排条理清

    据报道,默多克的离婚申请文件仅有一页纸。默多克控制着富可敌国的财富、庞大的家族企业和繁杂的管理事务,以国内经验来看,其离婚需要处理的事务别说一页纸,恐怕一部书也难以容纳,而默多克恰恰做到了,这和两人结婚前的婚前协议有莫大关系。

    据报道,默多克与邓文迪结婚前签署了婚前协议,结婚后又补充了两份协议。在二人生活还处于一张白纸的起步阶段,就清晰地防范了去世、分居、离婚、失踪等各种可能,以至于维持了14年的婚姻走到头时,几乎所有问题——甚至连谁应该搬出二人在纽约上东区的公寓,都可以从这些协议中找到路线图,而无须像国内许多夫妻那样,面临着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亲子关系和家族关系,在无休止的你争我夺和互相攻击中消耗时间和生命。

    2、家族企业无冲击隔离机制是关键

    默多克所控制的新闻集团是不折不扣的家族企业,他和几名子女控制着新闻集团的大多数股票、股东表决权和关键的管理职位,而默多克的离婚申请恰恰是在新闻集团将娱乐资产和出版业务正式拆分为两家公司之前几天提出的。国内这种企业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其资产规模、经营和声誉均可能承受不利影响的压力。然而市场对默多克离婚却没有顾虑和担忧。市场分析人士指出,目前还不清楚离婚是否和公司的拆分有什么关连,不过相信默多克婚姻的结束不太可能对本次公司拆分有什么影响。果然,在默多克向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后,新闻集团股价应声上扬,当天收盘涨2.22%.

    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企业和家族治理中的隔离机制。所谓隔离机制,就是对责任、风险和受益权之间的一种法律安排,这种安排使得企业和家族财产独立于家庭成员的个人风险,不因为家庭成员个人的能力、债务、离婚、死亡而导致企业或家族财产受损或削减,并使家庭成员能持续、安全地从家族企业或财产中受益。

    如果默多克像许多中国家庭那样,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又没有作出婚前财产约定,那么默多克与邓文迪结婚后的财产即为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二人将各得一半;如果默多克不幸去世,则邓文迪可以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中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这些结果都将产生企业股权分割和支付巨额现金补偿等现实问题。股权分割将使企业管理权面临不确定性,而现金筹措的压力则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战略,这些都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离婚等个人事件可能对企业经营和家族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但西方富人普遍采取隔离机制加以防范,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也开始将其纳入视野。例如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离婚事件中,吴亚军提前将企业股权置入不同的信托受益权中,由自己和丈夫分别持有,既避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无须直接对企业股权进行分割。

    3、私人信托派用场不良目的没指望

    实际上,隔离机制所防范的远远不止离婚所带来的风险,其所防范的风险包括子女无能或拒绝接班、子女离婚、创业团队内斗、遗产继承引发内斗、家庭成员挥霍或意外债务以及外界倾轧带来的风险等。

    对此,默多克采用了最常见的隔离工具——私人信托。在私人信托中,隔离机制通过信托本身具有的风险隔离功能,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两条途径予以实现。默多克将家族股份置入一个单独设立的家庭信托中,并且自主设置受益人的范围、份额、权利范围、变更等事项。据悉,默多克和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仅享有该信托的一部分受益权,却没有得到参与企业管理的授权。

    这种设置是私人信托常见的设置方式,继承人可定期领取所安排的分红,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从而对企业和家族财产起到保护作用。法律上持有财产的是信托组织,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仅能享有受益权和监督权,而不享有管理权,家庭成员的任何个人问题都不会影响到企业本身,信托组织作为一道法律认可的屏障隔离了这些个人风险。当家庭成员中存在较有能力的继承人时,按照委托人与信托组织的约定,该继承人可优先进入管理团队,实现信托对家族财产的管理。

    延伸阅读

    中国私人信托需要新视野

    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该法对信托隔离机制也有相关规定。虽然目前国内信托机构还没有开展私人信托业务,而且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司法实践尚不完善,还没有可以完全支持私人信托设立和运行的规范性依据,审批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还没有形成普遍适用的信托审判观点,但具有私人信托特点的信托构架在法律上仍然是可行的。

    由于私人信托理念和实践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实行,这一状况导致继承法、婚姻法和其他民法研究和立法工作中,可能会忽略私人信托这一经济文明成果的存在,从而制订出对其发展不利的规定。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者有更加广阔的视野。相信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私人信托一定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并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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